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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對房客欠租,房東可以怎麼做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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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面對房客欠租,房東可以怎麼做?

    當房客未繳納租金時,房東在法律上擁有幾項保障自身權益的措施,包括利用押金抵扣、解除租約,或是行使留置權來償付未付的租金。

     

    1. 押金可用於抵扣租金欠款

    在多數租賃契約中,房客會預先支付押金作為履約保證。這筆押金主要是為了因應房客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害。若房客未依約按時繳租,就構成契約違反,房東因此可以直接從押金中扣除相對應的金額,無需額外訴訟程序,即可作為租金的補償。

     

    2. 欠租達一定程度,房東可解除租約

    根據《民法》第440條「1.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2.租賃物為房屋者,遲付租金之總額,非達二個月之租額,不得依前項之規定,終止契約。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,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,始得終止契約。」,若房客積欠租金的金額達到兩個月租金以上,即使經房東催告仍不補繳,房東就可以依法解除租賃契約,並要求房客歸還房屋。

    不過,依《土地法》第100條「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:三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」之規定,若雙方有訂立押金條款,房東應該先自押金中扣抵欠款。只有在押金扣除後,仍有等同兩個月租金以上的餘額未清償,才能依法進行解除契約的程序。

     

    3. 房東可主張留置權保障債權

    《民法》第445條「1.不動產之出租人,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,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,有留置權。但禁止扣押之物,不在此限。2.前項情形,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,得就留置物取償。」賦予不動產出租人一項保障權益的手段:留置權。房東有權對承租人遺留在出租房屋內的動產主張留置,也就是暫時保留這些物品,不讓房客自由搬離,直到租金結清為止。

    這項權利的本質類似於財產上的「扣押」,目的是確保房東的債權不會因房客脫產而落空。若欠租問題遲遲未解,房東可進一步將這些動產用以抵償積欠的租金。

     

    mail結語:

    最後讓我們總結一下房客欠租時,房東的三大法律對策:

    1.押金可優先抵扣欠租:若有押金約定,房東可直接從中扣除,不必訴訟。

    2.達兩月欠租可終止契約:在扣抵押金後仍有積欠,且已催告未果,即可解除租約。

    3.行使留置權保障債權:房東可留置屋內物品作擔保,防止房客脫產逃避責任。

     

    以上依據《民法》第440條、第445條與《土地法》第100條,建議房東妥善保存契約與催告紀錄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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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提醒: 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,並非法律諮詢。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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