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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效消滅是什麼?何謂債務人異議之訴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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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時效消滅?債務人異議之訴?

    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,這是從小父母就教導我們的道理。但現實中,涉及金錢常常會讓人傷感情。如果債務已經超過時效,還需要還錢嗎?

     

    一、何謂時效?

    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一定之期間,即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制度。

     

    二、什麼是「時效消滅」?

    時效消滅是指: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請求權,導致該權利失效的法律制度。簡單來說,就像「有效期限」,超過這段時間,請求權就失效了。

    • 債權的時效約多久呢?

    年限

    法條

    債權

    15年

    民法第125條

    原則上都15年期間,除非法律明文規定

    5年

    民法第126條

    利息、租金、贍養費等

    2年

    民法第127條

    住宿費、醫師看診費、律師費等

     

    • 消滅時效算起時間?

                依據民法第128條

    消滅時效,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。
    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,自為行為時起算。

    • 如何確保在時效內能行使請求權呢?

               根據民法第129條,以下三種情況會中斷時效:

    1. 請求(如發函、存證信函)

    2. 債務人承認債務

    3. 提起訴訟

     

    以下事項與起訴同一效力

    1、依督促程序,聲請支付命令。

    2、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。

    3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。

    4、告知訴訟。

    5、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。

     

    三、若時效完成,還須還款嗎?

      民法第144條: 時效完成後,債務人得拒絕給付。

   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,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,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,請求返還;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。

    意思是說債權人的債權是存在的並沒有消失,可以透過法院請求債務人還款,但債務人有行使抗辯的權利拒絕還款!

    結論: 債權並未消失,但債務人有權「拒絕履行」!

     

    四、債務人異議之訴是什麼?

   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4條

    執行名義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,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終結前,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

     

    依照本所真實案例如下:

    真實案例:

    案情簡述:
    客戶A曾申請更生並裁定通過,還款中。
    但當時B債權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。
    更生裁定後,B對A聲請強制執行。


    律師解說:

    律師評估A的狀況,為A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,主張B公司的債權是A更生時就在了,是B公司自己沒有在A聲請更生時向法院陳報債權,所以依照法律規定,B公司債權已經消滅。

     

    判決結果:

    法院判決B公司對A的強制執行撤銷
    B公司對A的債權亦宣告消滅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結論:法律上的「時效制度」是為了保障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明確性。雖然債權本身不會因時效而自動消失,但一旦超過法定期間,債務人便有權拒絕履行。對債權人來說,應積極行使權利,避免因時效完成喪失請求的機會;對債務人而言,若遇到已時效消滅的請求,也應善用法律所賦予的抗辯權。此外,若因特殊情況遭遇不當強制執行,也可以透過「債務人異議之訴」保障自身權益。借錢與還錢固然涉及情感,但在法律面前,時間與程序同樣重要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「以法為舟,渡人至岸——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與您共進。」

     

    提醒: 本文僅為一般法律知識介紹,並非法律諮詢。若您有具體的法律問題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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